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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一、对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有哪些规定?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2、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3、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二年内全部到位。
4、放宽新办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开发等实行“格子间”办公的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有何优惠政策?
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创业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对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 000元。
六、对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新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对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有何优惠政策?
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对积极提供创业项目的人员或企业有哪些奖励政策?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九、对新创办企业有何奖励措施?
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元。
十、对新办工业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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