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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4】9号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石高校,中省直驻石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创业环境,加大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0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企业,除一人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外,允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实施“零首付”,即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全部到位。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
(四)解除住所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五)拓展创业空间。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实行无固定门店的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即除涉及安全及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外,对个人从事无固定门店的修理、日用品销售、裁剪缝纫等便民行业的,免于办理营业执照。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流动商贩,免于办理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
二、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
(六)各级财政应当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定点创业孵化园补贴、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三、加强创业培训
(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有创业需求的,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八)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创业实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和实训时间,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加强融资支持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石政办发〔2013〕40号文件执行),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9年,经过整合和发展壮大,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170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260亿元以上,形成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创业担保业务。
五、加强创业补贴支持
(十一)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按照100平方米(含100平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十二)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认定为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正常服务的,按照经市创业孵化中心推荐并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4000元(不足一整年的按实际入驻天数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场地租赁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200元(不足200元的据实补贴)。
六、建立奖励机制
(十四)对入选创业项目库且被创业者使用(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五)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元。
(十六)对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十七)建立创业典型表彰制度。适时举办全市“创业明星”和“创业标兵”评选、创业大赛等活动,树立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对涌现出的创业先进典型或优胜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扶持全民创业政策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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